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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2009-08-02 16:07:20 来源:


产前检查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回放

    原告诉讼:廖某、陈某及陈某某认为重院附一院在对廖某的产前检查中存在医疗过错,未及时发现胎儿患21三体综合症及其他病变的症状,违背风险告知义务而侵犯了廖某、陈某的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造成陈某某从出生即为终生残疾,故起诉要求医院赔偿陈某某康复费5万元、残疾赔偿金20万元、护理费36万元及三人的共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66万元。并申请对原告陈某某的伤残程度和护理费进行鉴定,以确定具体的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诉讼审理中,经该医院申请,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鉴定结论为:1、重医附一院在对廖某产前保健检查过程中存在过错;2、重医附一院的医疗过错与幼儿陈某某的出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与陈某某所患21三体综合症无关。

法院裁判:法院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认为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经产前诊断,患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原告廖某怀孕后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简称重医附一院)进行产前检查和围产期保健,经检测确定为“胎儿21三体风险值高危,建议进一步就诊”后,该院虽经多次检验仍未能作出胎儿患有21三体综合症的准确诊断,侵犯了原告廖某、陈某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致使两原告生育患有21三体综合症的陈某某,造成两原告的精神损害,经鉴定,重医附一院在对原告廖某产前保健检查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陈某某出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廖某、陈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酌情确定。因原告陈某某所患21三体综合症属其自身染色体畸变所致的疾病,经鉴定,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虽与原告陈某某的出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与陈某某所患疾病无关,故原告陈某某以其患有21三体综合症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医科大院附属第一医院赔偿原告廖某、陈某精神抚慰金4万元;2、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后,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案经审理,终身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号:(2009)渝五中民终字第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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