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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名誉权PK人的生命权的思考

2009-07-25 22:29:18 来源:


范冰冰名誉权PK人的生命权的思考

时下,沸腾一时的范冰冰名誉权纠纷终审结束,侵权人北京当代女子医院被判向范冰冰承担赔偿人民币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该案侵权基本事实是医院发布“范冰冰整容暑期特别奉献”的文字广告。)。

 现在我们来看看一个人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伤害应该得到多少精神抚慰金,就依我们安徽的相关规定为例(其他省份也应相差不多)。

首先是,如果遭受到轻微伤害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其次是,如果遭受到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到5000元;

其次:如果遭受伤害构成伤残等级,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予以确定,一般为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最后,如果死亡的,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当然,同时也规定,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抚慰金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抚慰金的数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立法的人、用法的人和法律本身对普通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尊重和保护远远低于对一个明星的名誉权的尊重和保护。而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是在漠视生命的宝贵,无视生命的意义,并悖离了平等、正义、善良、公平是法律规则的本质属性和终极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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