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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法院首次划扣被告人公积金
2009-08-10 15:51:40 来源:
负责执行此案的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执行局许法官告诉记者:案件执行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工资单上每月扣划的公积金很高,每月公积金收益有2600余元。在与合肥市公积金中心沟通后,该中心同意法院扣划程某的公积金9万余元。
“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全国法院至今都未形成统一意见。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类似医保账户里的救命钱,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该被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在实际操作中,也因为当事人的情况不一而难以统一‘口径’,比如,如果被执行人住着经济适用房靠公积金还贷,这种情况就不能执行;但有的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高,而且缴存人买了好几套房,公积金成了福利,则可以执行。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将公积金当做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资金管理,只允许法院冻结,在未到期之前(当事人未退休前)不允许法院扣划。最近,该中心才开始对法院强制执行解冻,准予一定范围内扣划被执行人存缴的公积金。 “执行法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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